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证据表明侵害行为使被侵害人的精神受到伤害,感受到痛苦,被侵害者就应当获得赔偿,不一定非要使被侵害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才给予赔偿。此外,对不同的人造成的伤害也是不同的,比如对社会名人名誉权的侵害,其影响空间、范围肯定大大超过一般人名誉受侵害所造成的影响,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也会比较大。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将获利作为赔偿依据之一是基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例如有人未经同意为名人做传记,由于名人的影响使传记非常畅销,侵权人也获利丰厚。如果不考虑侵权人获得的巨大利益,无异于放纵他们的侵权行为,社会上其他人员也会群起而效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这个因素也是从经济角度考虑对侵害人的惩罚,只有精神损害赔偿达到让侵权人感到“疼痛”的程度,才能起到应有的惩戒和教育作用,否则隔靴搔痒式的轻微经济惩罚不足以让侵权人放弃再次侵害的企图。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我国地域宽广,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很大。在贫困地区支付少量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赔偿金的数额必须增长数倍甚至数十倍才能起到同样的作用。